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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華酒店企業有限公司

薪酬委員會職權範圍書

(由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1.

 組織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成立了薪酬委員會(「委員會」),並採納本文為薪酬委員會之職權範圍。

2. 

成員

  2.1 委員會主席由董事會委派。 如在任何會議上,委員會主席未能出席,則出席的委員可在與 會的委員中選出一人主持會議。
  2.2 委員會委員由董事會委任,而董事會可不時自行決定取消任何委員會委員的任命。
  2.3 委員會過半數委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3.

秘書

委員會可不時委任其中一名委員或公司秘書擔任委員會會議之秘書。
4. 會議
  4.1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4.2 委員會處理事務時所需的法定人數為兩名委員。
  4.3  任何委員經電話或透過所有參與會議的人士都能彼此聽見對方的通訊工具,參與委員會的會議, 而以該方式參與委員會的會議的委員將被視作親身出席該會議。

5.

股東週年大會

 委員會主席或其中一名委員應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須回應任何股東就委員會事務的提問。

6.

會議記錄

  6.1 會議秘書應備存委員會的會議記錄,而有關會議記錄應公開供董事查閱。 會議記錄的初稿及最終定稿應發送全體委員,初稿供委員表達意見,最後定稿則作其記錄之用。
  6.2 會議秘書應將會議記錄的最終定稿送交董事會傳閱。

7.

匯報程序

  7.1 委員會須於每次會議後向董事會匯報。
  7.2 委員會須就其職權範圍內的職務向董事會提出有關其認為合適的建議。

8.

權力

  8.1 委員會須就其他董事的薪酬建議諮詢主席及/或行政總裁,如認為有需要,亦可索取專業意見,費 用由本公司支付。
  8.2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可向任何僱員索取其所需的任何資料,以執行其職務。

9.

職務

薪酬委員會須:
  9.1 就本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全體薪酬政策及架構,及就設立正規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訂此等薪酬政策,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9.2 獲董事會轉授以下職責,即釐訂全體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特定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錢利益、退休金權利及賠償金額(包括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的賠償),並就非執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委員會應考慮的因素包括同類公司支付的薪酬、董事須付出的時間及董事職責、集團內其他職位的僱用條件及是否應該按表現釐訂薪酬等;
  9.3 透過參照董事會不時通過的公司目標,檢討及批准按表現而釐定的薪酬;
  9.4 檢討及批准向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支付那些與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有關的賠償,以確保該等賠償按有關合約條款釐定;若未能按有關合約條款釐定,賠償亦須公平合理,不會對本公司造成過重負擔;
  9.5 檢討及批准因董事行為失當而解僱或罷免有關董事所涉及的賠償安排,以確保該等安排按有關合約條款釐定;若未能按有關合約條款釐定,有關賠償亦須合理適當;及
  9.6 確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不得自行釐訂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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